【原標題:誰來保障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 專家認為,對沒有組織者的活動,政府部門更要做好應急預案消除隱患】
  1月7日,上海召開全市加強安全工作會議,通報外灘擁擠踩踏事件善後處置工作進展,進一步部署全市安全工作。目前,該市聯合調查組正在開展全面調查,將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依規嚴肅問責。
  據悉,外灘擁擠踩踏事件共造成36人死亡,49人受傷。截至1月10日上午11點,已有39名傷員經診治後出院,10人繼續在院治療,其中重傷員2人,1名重傷員生命體徵尚不平穩,仍在全力搶救治療中。
  痛定思痛。為保障群眾安全,在舉辦大型活動中,主辦方應採取哪些防範措施?政府有關部門出台過哪些規定?出現事故後責任如何認定?記者就此採訪了相關專家。
  主辦方該怎樣保障安全?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時,主辦方最大的責任就是防範出現踩踏事件。”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小軍說。
  楊小軍認為,為避免發生安全事故,活動主辦方首先應對人數進行預估,人數達到一定程度,危險等級也相應上升,如果人數超過危險程度,就必須採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出現問題。其次,必須對活動地點以及周圍的安全設施、環境進行檢查。第三,確保應急通道通暢和應急設施設備完好無損。最後,要對現場工作人員進行精心安排,有效維持現場秩序,並且要有一個具體的應急預案。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卞修全也同意這種觀點,他補充道,主辦方應採取的防範措施還包括落實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責任制度,明確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員崗位職責,開展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宣傳教育等。
  “如果有臨時搭建的設施、建築物,必須保障其安全,消除隱患。”卞修全說。此外,活動主辦方要按照負責許可的公安機關的要求,配備必要的安全檢查設備,對參加活動的人員進行安檢,按照核准的活動場所可容納的人員數量、劃定的區域發放或者出售門票,對妨礙活動安全的行為及時制止,發現違法犯罪行為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還要配備與活動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保安人員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員。
  政府承擔哪些監管責任?
  據記者瞭解,為加強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我國自2007年10月1日開始施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有關安全工作。
  楊小軍強調,政府無論有沒有舉辦活動,都有責任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卞修全也提出,我國的相關行政法規規定,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承辦者負責、政府監管的原則。
  “政府需要採取一些監管措施,包括保障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安全規定,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誌符合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規定,以及保障監控設備和消防設施、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並應提供必要的停車場地,維護安全秩序。”卞修全說。
   出現事故如何問責?
  如果大型群眾性活動出現安全事故,該如何問責?楊小軍認為,活動主辦方和政府都應該承擔責任。
  在上海外灘踩踏事件中,並沒有大型活動主辦方,國家旅游局副局長杜一力在國家旅游局官網發表署名文章,提出“因為沒有組織活動,所以出了問題,這是最需要深思的問題”。
  她強調,“因為沒有組織活動,所在地政府和上級政府以及主管部門責任意識會下意識地放鬆,但是法律對此並沒有免責。政府不組織,還是會有群眾性的活動出現,這種沒有組織者的群眾活動,政府仍然要承擔責任,這是一些政府‘尚不自覺自知的責任’”。
  她解讀稱,“政府尚不自覺自知的責任”就是我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的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這個‘負責’從預測、監測到應對處置,是全方位的”。
  卞修全也認為,主要責任應由相應的政府部門承擔。
  “在上海外灘踩踏事件中,有30多人死亡,是特大安全事故,應由市政府來承擔責任。事故調查也應由上海以外的黨政機關組成聯合調查組,對事實的經過、責任的認定、追究進行調查。”楊小軍說。  (原標題:專家談保障群眾性活動安全:政府部門更要做好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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